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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好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好,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夏**,第三人广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好诉称,本人出生于1969年7月9日,于1986年7月入职广州市第一橡胶厂至2010年8月31日终止合同。在此期间,1986年7月至1999年6月,合计13年从事成型工工种,是属于特殊工种,是符合:**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u003c;**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u003e;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于2014年4月申请办理退休。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1078号决定书给予否决,现本人不服,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10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审批决定。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据查原告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92年12月至2010年8月在广州广**限公司(原广州第一橡胶厂)工作,其中从事“成型(工)”:1992年12月、1993年2月、1994年1月、1996年11月、1995年7月;“钢线成型”:2007年12月;“多根钢线成型”:2009年11月;2003年7月工种登记卡记载:199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工种为钢线成型。根据《**务院关于颁发u003c;**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u003e;和u003c;**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u003e;的通知》(国*(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u003c;**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u003e;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等规定,鉴于原告:1、从事的“钢线成型”、“多根钢线成型”等工种均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广**限公司(原广州第一橡胶厂)所属的国家化学工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2、资料记载其从事特殊工种“成型(工)”的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的年限。本局据此于2014年8月20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10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并依法委托广州**限公司于同年9月3日送达原告。综上所述,本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10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广州**公司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原告黄*好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86年7月至2010年8月在广州广**限公司(广州第一橡胶厂)工作,其中从事“成型(工)”:1992年12月、1993年2月、1994年1月、1996年11月;“钢线成型”:2007年12月;“多根钢线成型”:2009年11月;1995年7月非转非(农转非)人员工龄核实表记载:1986年7月至1992年12月从事工种为成型;2003年7月工种登记卡记载:1986年7月至1992年11月从事工种为成型(外来工),199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工种为钢线成型。2014年4月,原告向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被告查明原告1992年12月至2010年8月在广州广**限公司(广州第一橡胶厂)工作后,认为原告从事的工种钢线成型、多根钢线成型未分别列入广州广**限公司(广州第一橡胶厂)所属化学工业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资料记载其从事特殊工种成型(工)的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可提前退休的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遂依据**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36号)以及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的规定,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10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不同意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缴费历史明细表、劳动合同、职工登记表、套改参考工资标准审批表、晋升工资审批表、非转非(农转非)人员工龄核实表、特殊工种登记卡、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107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原、被告及第三人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在本案中,原告于1986年7月入职广州第一橡胶厂工作,但被告只审查原告1992年12月起的工作年限,对于原告1986年7月至1992年12月的工作年限并没有进行审查,故被告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1078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

二、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黄*好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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