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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州市**管理中心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广州市**管理中心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陈**等于今年6月23日因缴费工龄津贴问题向广东省人社厅提起信访,该厅向原告公开(2014)粤人社发8号文,原告因此知悉广州市没有执行粤人社发8号文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理由如下:原告作为本市企业退休职工,按8号文规定享有如下合法权益:一、每月增加按每缴费年限4元/年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二、该津贴“自2013年10月起发放”。三、该津贴于“(今年)三月底前发放到位”。四、该津贴计入去年养老金作为基数乘以0.05作为今年的定比调整部分。遗憾的是,原告不但至2014年7月仍没有领到该工龄津贴,原告的养老金调升仍按上年度养老金1865.30元乘以0.05作为定比调整部分,导致原告养老金被克扣,合法权益被侵害。原告经调整后现领养老金2055.57元(1865.30×1.05+97),按八号文规定应领1865.30+4×15u003d1925.30,1925.30×0.05+97u003d193.27,193.27+1865.30u003d2058.57元,每月被克扣3元。综上,被告广州**金中心拒不执行粤人社发8号文,不积极落实惠民政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事实成立,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亟应纠正。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广州市**基金中心立即执行粤人社发8号文,向原告发放工龄津贴;2、判令被告按粤人社发8号文规定将工龄津贴计入原告养老金计算定比调整部分,重新计发养老金;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管理中心辩称,《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是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政厅联合下发到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并未直接下发到本中心。鉴于社会保险基金为属地管理,其收、发、存均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现本中心尚未接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政局转发的通知及执行细则(包括待遇项目、领取条件和给付标准等),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于2008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4年9月时,原告的月退休金为2055.57元。

另查,原告自述就退休待遇等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过程中,该厅工作人员提供一份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政厅于2014年1月10日向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出粤人社发(2014)8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其中内容为:……一、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的具体办法。(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1年不计发。(二)缴费年限津贴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三)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发放。……三、工作要求。……(一)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在三月底前发放到位。(二)本通知设立缴费年限津贴前,个别市违规自行加发的养老金,必须尽快整改,妥善处置。……被告则陈述表示上述文件并未直接下发到被告,也未接到相关执行细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11月向本院报告已核发相关津贴和重新计发退休待遇。对此,原告陈述表示被告虽已发放,但坚持诉讼请求,要求本院按司法解释第五十条意见处理。

以上事实,有退休证、存折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在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缴费年限津贴发放等事宜已下发相关文件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遵照执行,原告起诉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尚未接到执行细则等意见,属于其内部工作范畴,其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接纳。鉴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已实施发放相关待遇,原告又不撤诉,本院继续依法审查处理。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广州市**管理中心未依时履行发放及核计原告陈**退休待遇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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