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伟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交通局强制措施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黄**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雷**(LEIHAINING)、黎**(LIBIHUA)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广州市**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广州市**管理中心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广州市**管理中心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广州市**术监督局许可类414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发中心与陈*、梁**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