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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广州**交通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伟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交通局强制措施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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