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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429号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2014年6月9日,被告批复由于从事工种石*未列入可提前的特殊工种范围,故不予批准。由于原告自1974年6月入职广州市**有限公司以来,一直从事打石、风炮、砌筑等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而当时,由于国家还未明确要这样细分岗位,机施公司统称这类工作为石*。石*工种所从事的繁重体力工作是事实存在的,广州市**有限公司也为我开具了证明,证明其真实性;另外在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原告同期入职,工种为石*的工友也已经退休。原告自1974年6月入职至1986年一直从事打石、瓦工等繁重体力工作已达十年以上。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429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据查原告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74年6月至1996年4月在广州机**限公司(广州**工程公司)工作,其中从事“石*”:1976年9月;“瓦工”:1982年3月、1983年5月;“机驾”:1986年8月;“机驾工”:1989年5月;“机修”:1991年8月、1992年4月、1993年12月、1994年8月。由于档案内缺乏充足资料证明原告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满足提前退休的条件,本局曾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发出“穗人社特工补字(2014)0212号”《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有关原始资料,但原告未能补充有效资料予以证明。根据《**务院关于颁发﹤**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等规定。鉴于原告:1、从事的“石*”、“机驾”、“机驾工”、“机修”等工种均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机**限公司(广州**工程公司)所属国家建筑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2、资料记载从事特殊工种“瓦工”的工种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的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本局据此于2014年6月9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429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并依法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10日送达原告。综上所述,本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429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原告陈**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74年6月至1996年4月在广州机**限公司(广州**工程公司)工作,其中从事“石*”:1976年9月;“瓦工”:1982年3月、1983年5月;“机驾”:1986年8月;“机驾工”:1989年5月;“机修”1991年8月、1992年4月、1993年12月、1994年8月。原告于2014年2月向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告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告从事的工种“石*”、“机驾”、“机驾工”、“机修”未分别列入广州机**限公司(广州**工程公司)所属建筑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资料记载其从事特殊工种“瓦工”的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的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遂依据**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的规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不同意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429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原告不服上述决定,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表、定级呈批表、职工套级表、职工花名册、工资呈批表、浮升人员审批表、工资升级审批表、套改参考工资标准审批表、补充资料通知书、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429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在本案中,原告从事的工种“石*”、“机驾”、“机驾工”、“机修”未分别列入广州机**限公司(广州**工程公司)所属建筑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资料记载其从事特殊工种“瓦工”的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的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故被告作出不同意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原告认为其从事的工种“石*”属于特殊工种,但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要求撤销被告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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