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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基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管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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