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粤**有限公司与程**、李**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粤**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以与第三人协调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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