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粤**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以与第三人协调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黄**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雷**(LEIHAINING)、黎**(LIBIHUA)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广州市**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广州市**管理中心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广州市**管理中心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广州市**术监督局许可类414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发中心与陈*、梁**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余**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姚**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