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莫**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后,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对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案讼争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涉及的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28号2137房房地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房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