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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