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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禄**、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香诉被告禄**、耿*、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香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为8295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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