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5元,减半收取1245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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