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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豆海朝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海朝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海朝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5日,被告人豆海朝为跑120急救车到上海非法营运,在南京南**服务公司以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的名义,购买了两辆畅达牌120特种救护车。购买后因找不到挂靠的医院,不能按照正常程序为两辆急救车办理入户手续和车辆牌照。2010年7月8日,被告人豆海朝到周**管所找到黄牛伪造了项**生局、项**工医院的机构代码证和盖有公章的介绍信,为该两辆车办理了入户手续,两辆120特种急救车牌照分别是豫PM0120、豫PF8120。后被告人豆海朝以这两辆120车在上海地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豫PM0120、豫PF8120急救车档案中的项**工医院公章、项**生局介绍信、公章均系伪造。

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豆海朝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豆海朝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豆海朝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没有异议。2、项**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被告人豆海朝依法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3、被告人豆海朝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表现好,没有造成社会后果,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豆海朝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举出了项**工医院出具的谅解书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被告人豆海朝为跑120急救车到上海非法营运,在南京南**服务公司以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的名义,购买了两辆畅达牌120特种救护车。购买后因找不到挂靠的医院,不能按照正常程序为两辆急救车办理入户手续和车辆牌照。2010年7月8日,被告人豆海朝到周**管所找到黄牛伪造了项**生局、项**工医院的机构代码证和盖有公章的介绍信,为该两辆车办理了入户手续,两辆120特种急救车牌照分别是豫PM0120、豫PF8120。后被告人豆海朝以这两辆120车在上海地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豫PM0120、豫PF8120急救车档案中的项**工医院公章、项**生局介绍信、公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户籍证明,与判决书载明一致。

(2)120救护车豫PF8120、豫PM0120资料内有项**工医院机构代码证、项**生局介绍信、豆海潮身份证等。

(3)项城市卫生局证明:豫PF8120、豫PM0120机动车档案中的加盖证明的我单位印章,是假的。

(4)项城市职工医院证明:豫PF8120、豫PM0120机动车档案中加盖的我单位公章,是假的。

(5)项城市职工医院的相关文书

项**工会于2004年6月18日成立项**工医院的文件;项**工医院的机构代码:79824397-5,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2019年6月30日。

2、证人证言

(1)证人牛怀民证言,我来反映,2014年7月周口市**救指挥中心对全区120救护车调查时,发现项**工医院名下有11辆120救护车。我到周口市**救指挥中心,把车辆信息调出来,我只给一辆车提供了职工医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盖有医院公章的介绍信,其他10辆120车我都没有向他们出具任何手续,也不清楚他们是如何办理的。我考虑到这事的严重性,我就问我老弟牛**知道不知道,牛**说他知道一部分,后他找回来3辆120救护车。我就到项城市交警大队反映此事,他们给项城市卫生局的结合一下,根据情况处理。我让牛**把这3辆120急救车开到交警队,后通过牛**又找到一辆120急救车。在上海有一辆120救护车,是偷挂在项**工医院名下的,我让把车开到交警队,她说手续是通过周口车管所附近的黄牛办的。又过了几天,沈丘县李**给牛**联系说他有一辆挂靠在项**医院名下的120车,后我让他把车开到了职工医院。车牌号、行车证、钥匙、车在9月15日下午,被项城交警队和卫生局的人员扣走。2014年9月17日项城市卫生局通知我带公章到卫生局开会,由各个医院填写本医院名下的120救护车哪些是假的,我填写焦海岗这辆车时,看到车档案里有项城市卫生局公章,经卫生局工作人员辨认说公章是假的。我2012年7月接手项**工医院,我只为焦海岗这辆车提供过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一张有同意二字的空白介绍信,那10辆是我接管职工医院之前的事,车主是谁我不知道。以前的院长是苏**,我们交接时公章交给我了,上面有编号,后来我为防止发生纠纷,把公章更换了,与他们用的不是同一枚公章。

(2)证人苏*钗证言,2010年4月1日前是牛红岩管理的职工医院,我接管医院时公章是牛红岩交过来的。公章放在保险柜中,谁用公章必须经我审核,我本人签字后才能用。项**工医院名下的5辆救护车我不知道,我没有提供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盖有医院公章的介绍信。

(3)证人牛**证言,2007年12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我为沈丘县李**和淮阳县的王*提供过办理项**工医院名下的120救护车手续,李**办了2辆都是依**,现在被项**警队扣了。王*办了1辆被上海松江公安局刑事拘留,这辆车已报废行车证已通过牛怀民上交到项城交警队,同时王*派司机交项**医院名下的还有2辆120救护车,其中一辆是豫PR9885,另一辆记不住了,当时我和王*通电话问他,为啥办了三辆,他说是找周口的黄牛办理了另外两辆。

(4)证人牛红岩证言,我任项**工医院法人代表期间,实际上是我和牛**共同负责管理,这一期间我没有提供过医院名下的120救护车手续。当时公章在办公室里放着,我用公章我盖,他用公章他盖。我听牛**说过用医院公章给别人办过120救护车,没有在项城行驶,办了几辆我不知道。

(5)证人李**证言,项**生局的公章在办公室抽斗里放着,使用公章有登记制度,2007年到2008年有一枚公章,2008年到2010年有一枚公章,2010年至今有一枚公章。项**生局没有为项城市职工医院名下的120救护车办理、出具过盖有公章的介绍信。

3、被告人豆海潮供述,2010年7月,我见有人买车,办成挂靠在医院名下的120救护车在外地跑营运比较挣钱,我也想着买车办成120救护车跑营运。7月份,我从南京买了两辆依维柯汽车,我叫我姨夫找能够挂靠在其名下的医院,他问了北**医院和焦柳行政村诊所,人家都不同意挂靠。一天我到沈**民医院检查身体,遇到医院开120车的老*,我问他办120车牌咋办,他给我说找着挂靠的医院直接到周**管所办理,找不着挂靠的医院就到周**管所附近找办证的黄*,办假手续上户口。老*说认识周口的一个黄*,通过办医院和卫生局的假手续可以办成120救护车。后他给黄*打了电话说过两天有个朋友去找你办两个120车手续。两天后我开车到周**管所找办证的黄*。我问黄*能不能办成医院名下的120车,黄*说能,手里有好几个医院的手续里,他要我的购车手续和医院组织代码证、卫生局介绍信。我说我只有购车手续,没有医院组织代码证、卫生局介绍信。他说那只能弄假的医院组织代码证、卫生局介绍信,你想办哪个医院的。我说上海那一片跑的120救护车,大部分都挂靠在项**工医院名下,跑着没啥事,你能不能办成项**工医院名下的120车。黄*说能办成,我和黄*搞好每辆车7000元,后我把购车手续、身份证给了办证的黄*,钱没有给完,等手续拿回来车上好拍照再给下余的钱。下午黄*把牌照、行车证交给了我,牌照是豫PM0120、豫PF8120。我不认识项**工医院的法人代表,也没有去问过。黄*姓李不是项**工医院的人员、也不是车管所的人。也不可能获取项**生局的批准,为了跑120挣钱,所以才找黄*刻了项**工医院和项**生局的公章,出高价办理了120救护车手续。我对鉴定没有异议。

4、印章鉴定书

豫PM0120、豫PF8120机动车档案中项**工医院的印文,与项**工医院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豫PM0120、豫PF8120机动车档案中的项**生局印文,与项**生局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辩护人举出的项**工医院的谅解书经当庭质证,公诉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海潮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豆海朝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由于项**工医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因而该项指控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豆海朝当庭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得到项**工医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除关于自首的观点外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豆海朝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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