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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