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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3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为了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在汝州市通过办证电话花钱办理了四本假房产证和二十八张盖有平顶**酒厂公章的空白稿纸。

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

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听说用军官证到旅游景点可以免票,遂在开封市龙亭区通过办证电话为自己办理一张名为冯**的假空军少校军官证。

2014年3、4月份,冯某某因为之前办理的假军官证即将到期,遂又通过办证电话花钱为本人和郭某某办理了两本假空军少校军官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先后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和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兼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物品由查扣单位依法没收并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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