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谷**,原审第三人刘**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田**于2013年2月21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谷**返还侵占的建筑施工物资,支付不当得利收入9002.88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邓**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为谷**与田**没有直接关系,以判决形式驳回田**的起诉,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田泽光。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