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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郭**、赵**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郭**、赵**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西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南民申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申请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张**及被申请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宏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和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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