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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