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诉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委托代理人付贵朝,被告李**、被告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3日10时40分许,原告驾驶晋LY8986号东风日产轿车由北向南行至霍州市什林村外路段时,被告李**驾驶晋L26137号中型厢式货车相对而来,由于被告李**驾驶车辆未靠右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2014年12月18日霍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霍公交认字(2014)第008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西**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肺挫伤等多处挫伤。经治疗于2014年12月30日出院,医院建议进行高压氧康复治疗,原告就转河南**属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原告在山西**一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就达15万余元,被告李**仅支付5000余元后不再支付。后经了解,被告李**所驾驶的晋L26137号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田**,该车未投交强险和商业险。综上,被告田**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责任,发生事故的事实;责任事故认定书说明本案第二被告是车辆的所有人,车辆没入保险,没有进行审验;2.出院证一份,证明原告住院天数和出院后进行的高压氧康复治疗;3.诊断治疗建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情况,同第二证明一样;4.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5.田**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驾驶情况和登记情况;6.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7.伤残鉴定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伤残情况;8.山西**一医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的受伤诊断情况及天数护理情况;9.郑州**属医院出院证一份,原告在本院入院治疗情况;10.郑州**属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在本院就诊情况;11.医疗费票据35张,合计180823.56元。其中山西医科27张153287.97元;郑大6张26971.35元;霍**医院2张564.24元;12.鉴定费票据2张共计2516元;13.住宿费1张,共计5766元,受伤后在太原进行治疗期间,12月7日结算的所有住宿费;14.被抚养人郭**、郭**户口本,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的情况;15.鉴定结论,原告构成9级和10级伤残,按9级计算。

原告提供的计算依据

1.医疗费180823.56元,票据35张;2.鉴定费票2516元,票据两张;3.误工费,按2015年建筑业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计算,共计337天(40504u0026divide;365)=37396.84元;4.护理费,住院64天,按2015年居民服务业计算,住院期间两人护理(护理人员是其父亲:郭**,母亲是王**),30467u0026divide;365642u003d10684.32元,要求出院后的护理费30467u0026divide;36536=3004.96元,无证据提供;5.交通费5000元,无票据;6.住宿费5766元,有票据一张;7.住院伙食费,50元64天=3200元;8.营养费,50100元=5000元;9.残疾赔偿金,9级,240692020%=96276元,按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生活费,原告女儿郭**2009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儿子郭**2011年10月18日出生。146371320%=38056.2元,14637220%u0026divide;2=2927.4元,共计40983.6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00671.28元,原告主张按40万元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对原告所说无异议,但对计算依据应按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被告田**辩称:有卖车协议书,车辆照片为证,要证明从2010年3月卖掉的此车,对于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10时40分许,原告驾驶晋LY8986号东风日产轿车由北向南行至霍州市什林村外路段时,被告李**驾驶晋L26137号中型厢式货车相对而来,由于被告李**驾驶车辆未靠右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山西**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肺挫伤等多处挫伤。住院37天,在郑大医院住院27天,共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80823.56元。手术后由于原告无法自行活动,由其父亲郭民立,母亲王**两人护理。2014年10月2日,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霍公交认字(2014)第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经本院委托,2015年10月12日,山西**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郭**属九级伤残;其头面部损伤面部线条状瘢痕10.7cm属十级伤残,鉴定费用2516元。

另查明,晋L26137号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田**,已于2010年3月将该货车转卖,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该车几经转卖,被告李**又从他人手买得该车,未投保。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在原告住院期间给其垫付的5900元医疗费原告当庭认可。原告郭**、儿子郭**(2011年10月18日出生)、女儿郭**(2009年10月12日出生)系城镇户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霍公交认字(2014)第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被告李**属最后受让人,亦未缴纳强制保险,故其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田**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涉案车辆几经转让,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实际交付使用,原车主田**已对该车失去运行控制权,也不能获得运营。依据《最**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田**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郭**损害承担责任。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郭**提出的损失赔偿核定为:1.医疗费,本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确认原告在治疗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80823.56元。

2.鉴定费2000元、检查费516元,共计2516元,原告已实际支出并出具正式发票。

3.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于2014年11月23日住院,误工时间从住院计算至定残日(2015年10月18日)前一天共计325日,因原告未提供其建筑行业的证明,故根据2015年山西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为27128.15元(30467元u0026divide;365/年325天)。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原告在山西**一医院住院64天,按一人护理计算为5342.16元(30467u0026divide;36564)。

5.住院伙食补助费,山西**一医院及郑大医院共住院64天,按50元/天64天u003d3200元

6.伤残赔偿金,原告只要求按9级伤残计算为96276元(24069元20年20%),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7.抚养费,原告女儿郭**2009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儿子郭**2011年10月18日出生。按照20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37元计算为38056.2元(146372620%u0026divide;2)

8.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侵害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5000元。

以上8项费用共计358342.07元,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李**承担,扣除其垫付的5900元,还剩352442.03元。

关于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因无票据,不予支持。住宿费5766元,有票据一张,但不能证明是其受伤期间的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郭**医疗、护理、误工、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费用352442.07元。

二、被告田**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