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任*、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任*、王**共有某房屋予以保全,并提供本人所有的某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任*、王**共有某房屋甲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崔**某房屋乙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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