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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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