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新乡**有限公司诉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新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775元由新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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