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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河南**属中学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柯*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属中学(以下简称师大附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柯*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1990年12月新乡市劳动局批给柯*“全民所有制职工劳动指标”,师大附中拒不和柯*享受全民合同制工人待遇,一、二审判决不认定柯*系全民所有制职工属认定事实错误。2.柯*在师大附中工作期间没有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一、二审判决未支持从1992年10月至2012年6月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错误。3.师大附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生效判决未予支持错误。因师大附中掌握着用人制度和福利待遇的证据,应当由其提供有关福利待遇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明柯*应当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因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法院无权审理社保问题,更无权驳回该诉讼请求。生效判决对柯*请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三)师大附中拒绝提供关于柯*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一审判决驳回柯*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师大附中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生效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柯*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柯*提出的几个事实认定问题: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的问题,全民所有制职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之前的用工种类,柯*与师大附中成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待遇通过劳动法来调整,柯*是否系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并不影响生效判决按照劳动法处理本案纠纷。2.关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资问题。《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柯*提交的《教职工挂号登记》表和《大宗邮件投寄清单》,能够证明柯*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加班日期证据充分。虽然柯*诉称其从1992年10月到2012年8月从没有过休息日和节假日,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他加班事实,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符合证据规则。3.关于福利待遇问题,柯*请求享受师大附中的各项福利待遇,并补发福利待遇91560元,但是没有提供其应当享受福利待遇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仲裁裁决对该问题作出处理后,柯*对福利待遇问题并未起诉,视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4.关于双倍工资问题,因师大附中未与柯*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柯*双倍工资,但双倍工资系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应当适用时效制度来进行调整,一、二审判决以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驳回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程序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本案师大附中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仲裁裁决失效,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柯*请求师大附中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对该问题均未作出处理,柯*认为可以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法院对该问题并未作出处理,但柯*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强制追缴。如柯*已经自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可另行提出赔偿之诉。柯*认为生效判决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应当掌握其加班证据,所以生效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四)关于社保费处理方式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判决对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处理结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柯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柯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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