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与被告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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