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新乡县七**术服务中心、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术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新乡县七**术服务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6年3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县七**术服务中心上诉后,又与刘**自行和解,之后申请撤回上诉,此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县七**术服务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新乡县七**术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