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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与杨**、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狄**、原审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赵**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狄**的委托代理人孔德国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向赵**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时,对赵**进行询问,赵**认可其与杨**系夫妻关系,且杨**身份证记载地址与赵**身份证记载地址为同一地址,故一审法院依法向赵**留置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作出缺席判决。二审中杨**上诉称其与赵**于2013年5月23日离婚。但因一审时,赵**自认其与杨**系夫妻关系,致使一审法院未向杨**有效送达。同时,杨**对狄**所持借条中2007年3月18日借条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狄**亦同意鉴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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