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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办理了办理结婚手续,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因被告错误,经常与第三者在外同居生活,不尽夫妻义务,原告于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现被告仍与第三者在外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均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办理了办理结婚手续,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因被告错误,经常与第三者在外同居生活,不尽夫妻义务,原告于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现原告依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告未向法庭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此案原、被告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人已共同生活三十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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