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庄文明、阮**诉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文明、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河南省国营淮阳农场(以下简称曹河农场)职工,在2012年,被告到了退休年龄,曹河农场把被告之前承包的土地(13亩)收回来后又另行分配给原告,但被告拒不履行,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无理侵占该地。原告根据农场接地方案规定,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2、依法责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13亩;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2012年10月-2015年10月)地上农作物的经济损失(待评估后按结果计算);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双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2、原告诉请内容属虚假陈述,属诬告行为。事实上原告并不应该接收被告之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庄文明、阮**系曹河农场职工,被告王**2012年退休前也系该农场职工。双方讼争土地所有权为曹河农场,原为被告王**承包,现仍由其实际耕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曹河农场职工,双方讼争土地为曹河农场所有,并按农场的内部管理规定及方案发包,双方的纠纷属于单位内部事务,应由曹河农场内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庄文明、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二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