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虞城县**限公司与何**、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限公司诉何**、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5元,由原告虞城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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