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虞城县**限公司诉被告郭**、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虞城县**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虞城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22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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