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4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22日生育女儿李*乙,2014年11月24日生育儿子李*甲。婚前被告知道原告与他人同居怀孕,一再表示可以接受此事,承诺婚后会善待原告,原告在此基础上才答应与被告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把承诺抛至脑后,对原告婚前怀孕之事耿耿于怀。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和女儿处处冷落歧视,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李*乙由原告抚养,儿子李*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互不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纯属捏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百般疼爱,事事顺其心意,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夫妻感情更加融洽。双方从未生气、吵架,被告对李*乙疼爱有加。如被告执意坚持离婚,李*乙和李*甲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张某某与他人同居怀孕,后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4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5月23日生育女儿李*乙,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9月2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24日生育儿子李*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现因家庭琐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村委证明、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虽因家庭琐事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原告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