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建立因与被告徐*、孙**、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建立因与被告徐*、孙**、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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