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诉被告舞钢市华清宾馆、闫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有撤回对被告舞钢市华清宾馆、闫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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