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有诉舞钢市华清宾馆、闫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诉被告舞钢市华清宾馆、闫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有撤回对被告舞钢市华清宾馆、闫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