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苏*、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张**、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陟县**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司武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温县佳**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焦作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运诉清丰**卫生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等三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张广增诉被告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屠*海诉被告夏*、化**、夏来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驰**限公司与濮阳**销售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