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司武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陟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武陟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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