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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肖**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甲诉称,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在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赵*乙,多年以来一直由原告抚养。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孝顺公婆,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离家出走,双方为此分居长达近4年有余。2015年2月期间,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将被告诉至驿**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同年6月4日驿**法院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其后原、被告至今拒不相互来往,没有恢复婚姻感情,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此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赵*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只是因为婆媳关系不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在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赵**。2011年下半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2015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又以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虽长期外出打工,但应系生活所需,且期间被告经常回家看望婚生女赵某乙。原告虽于2015年起诉离婚,但因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能够增加沟通和交流,相互体谅和支持,共创美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赵**与被告吕*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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