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恢复执行漯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万**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2015年11月19日,申请人漯河**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漯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