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郑州市工**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郑州市工**术开发区分局、郑州金**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刘**于2016年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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