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王**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批捕。根据案情需要,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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