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河南**林场、凌**、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文诉被告河南省西华县林场、凌**、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肖*文与被告凌**、朱**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西华县林场、凌**、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文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事由,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肖*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省西华县林场、凌**、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