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二工程局与被上诉人王**、王**、王**、原审被告河南省南**设管理局、郑州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中国水电**局有限公司、郑州**理局、郑州衡**限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河南**工程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2042元,由河南**工程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