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漯河**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漯河**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漯河**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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