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袁**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袁**的法定代理人栗**、袁**及委托代理人闫军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