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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南林**限公司、邓**、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8月,第二被告找原告前去林州市陵阳镇公租房建筑工地干活,工作的内容是安装塑钢门窗。2014年8月,工程完工。经结算,原告工资共为147802元,中间共给付86400元,现仍欠61402元。原告多次找第二被告讨要工资,被告拒付。经查,该公租房由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邓**,邓**以林九建设公司的名义施工。三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61402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邓**”,其实际姓名应为”邓志法”,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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