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民权县龙塘镇米丰谷子种植专业合作社、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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