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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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