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桐柏县**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桐柏县**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5年原告家庭承包位于桐柏县朱庄乡馆驿村土地(包括本案诉争林地),2011年,桐柏县人民政府再次确认,原告对位于朱庄乡馆驿村馆驿组大冲的28.05亩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并向原告换发豫桐林证字(2011)第0621号林权证。1995年前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原告林权证范围内将原有林木破坏,修建房屋数间,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发现后,多次找被告协商相关事宜,至今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林地,1985年1月27日桐柏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有土地承包证,2011年4月14日桐柏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有林权证;1997年3月18日、1997年4月9日桐柏县人民政府给被告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被告诉争的林地,权属不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确权,待确权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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