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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杜**、三门峡产业**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杜**、三门峡产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店村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陕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上诉人杜**及新店村委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在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照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上诉人新店村委、杜**均同意上诉人杜**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683.5元,由上诉人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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