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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周**因与被申请人董*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周**因与被申请人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终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周**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2008年1月28日李**向董*出具的一份工程款有争议清单,导致工程款计算错误,现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与张**、周**于2006年9月5日所签订的工程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张**、周**对工地技术员李**于2006年11月5日向董*出具的36127元决算单及2007年10月28日向董*出具的356896.25元决算单未提出异议,虽对原审认定的2008年1月28日李**向董*签署的一份工程款有争议清单有异议,但由于董*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无法进行鉴定,原审考虑到该有争议清单显示有董*完成的工程尚有133952.64元未算帐的内容而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张**、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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