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诉被告沈*、濮阳市华**兴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沈*、濮阳市华**兴濮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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