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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合诉被告沈*、濮阳市华**兴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诉被告沈*、濮阳市华**兴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沈*、濮阳市华**兴濮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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