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杜**与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刚诉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刘**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刘**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刘**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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