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河南高**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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